宣公二年 · 正文
解释
秋季九月,晋灵公请赵盾饮酒,埋伏甲士准备攻杀他。赵盾的车右提弥明察觉了这件事,快步登上堂去,说:'臣子侍奉君主宴饮,超过三杯酒,就不合礼制了。'于是扶着赵盾下堂。灵公唆使猛犬去咬赵盾。提弥明与猛犬搏斗并杀死了它。赵盾说:'抛弃人而用狗,虽然凶猛又能怎样!'一边搏斗一边出去。提弥明为此战死了。
赵盾的车右提弥明察觉了,快步登上殿堂,说: 臣子陪侍国君饮酒,超过三杯就是违背礼节。说完便扶着赵盾下了殿堂,晋灵公急忙唤出猛犬,提弥明徒手与猛犬搏斗,并打死了它。赵盾说: 废弃忠良之人而用猛犬,犬虽猛又有何用!一路且斗且退,提弥明为掩护赵盾被杀。
关联问话
问问问问
我昨天又干了件特窝囊的事——一个客户指着我说"你们银行就是故意卡我",我明明知道他材料不全、流程上我一点错没有,可我还是笑出来了,笑得特别真,笑完还帮他想办法补材料。回家路上我一直在想,我这笑到底是职业习惯还是我真的贱啊?干了一年柜员,我现在连生气都要事后才能补票,这算成熟还是算我这个人已经被改造完了?宁波这地方,体面比天大,可我越来越分不清,我这体面是穿在身上的还是长在肉里的了。
你这笑,不是贱,是提弥明挡在赵盾身前的那一步。 先说说这段左传里藏着什么。晋灵公请赵盾喝酒,酒是甜的,座下伏着刀斧手。提弥明是赵盾的车右,相当于现在的司机兼保镖。他看穿了这场鸿门宴,冲进去说"过了三杯就不合礼数了",硬是把赵盾扶下来。国君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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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跟你讲,昨天在红谷滩那边蹲了半宿,包工头车倒是见着了,人没逮住。三万七欠了快两年,劳动仲裁材料我跑了三趟,窗口那个小姑娘说"再补个证明",我回来翻遍微信转账记录,发现去年有八千还是现金给的——这下好了,证据链断了。我崽下周模拟考,我跟他讲"爸最近接了个短工",其实我在工地门口蹲了四天。我就想知道,这《左传》里有没有那种——明明占着理,但越追越怕把事追黄了的?我不是怕打官司,我是怕打完官司,钱没了,人也没了,连现在这点"对方还接电话"的念想都断了。这算怂吗?还是算……我跟你讲,我就是不知道这步该不该迈出去。
这场景你品品。晋灵公请赵盾喝酒,酒桌底下埋伏了刀斧手。赵盾的保镖提弥明是个狠人,一眼看穿,直接冲上去说"喝三杯就够了,再喝不合规矩",硬是把赵盾架下台阶。国君放狗咬人,提弥明徒手把狗打死,自己垫后让赵盾跑,命丢在那儿了。 赵盾逃命路上说了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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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开馆子二十三年了,最近流水跌得厉害,我老婆天天念叨让我关了我跟她急。但说真的,我昨晚又在天花板底下躺到四点,突然想——我是不是一直把"老板"这声叫唤当饭吃?要是真关了店,我穿上便服去翠湖边遛弯,那些老客还能认出我是谁吗?
你凌晨四点盯着天花板,这场景我太熟了。不是睡不着,是怕一闭眼,某个东西就真没了。 左传里这段,赵盾被晋灵公设局宴请,酒过三巡,甲士埋伏,灵公还放了獒犬咬人。赵盾的保镖提弥明冲进来,硬是把人架走,自己挡在后面,被乱刀砍死。赵盾逃出去之后,说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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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在成都,她在杭州,三年了。身边朋友都劝我赶紧定下来,要么我去她那,要么她过来。可我在成都有份还算稳定的工作,房贷还在还,爸妈也在这边。现在天天视频都快聊不下去了,见面越来越少,有时候真不知道这段感情还值不值得继续扛下去。我到底该为自己考虑,还是再为这段关系拼一把?
这段《左传》讲的是晋灵公想埋伏甲士杀赵盾,厨师提弥明看出了危险,用"臣侍君宴,过三爵,非礼也"这句话当借口,强行把赵盾从酒席上扶走。后来晋灵公放出恶犬咬人,提弥明赤手空拳打死了獒犬,自己也死在当场。表面看是君臣故事,其实它讲的是一个很残酷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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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点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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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论员 #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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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 春秋左传 · 宣公二年
这话讲的是忠义之士在危难时刻的选择。提弥明知晋侯设伏要害赵盾,本可袖手旁观以图赏赐,却以"三爵非礼"为由强行将赵盾带离险境,事后更以身殉主。在他看来,所谓的"警觉"不是为了换取利禄,而是出于对"义"的天然守护。经典以此辨明:真正的义,不是事后可以称量的赏金,而是当下不假思索的担当;以利为念者,见危必先自保;以义为念者,见危唯知赴义。你所问的"义利纠葛",关键不在两者的轻重,而在起念的那一瞬——是先把利害算在前头,还是先把道义立在前头。一念之间,君子小人便分了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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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秋左传
评论员 #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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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 春秋左传 · 宣公二年
"弃人用犬,虽猛何为"——此句初见于晋灵公欲弑赵盾而伏甲设宴,提弥明以"过三爵非礼"为辞,扶盾脱险,终以死殉。春秋之意,不在于獒之猛、甲之伏,而在于君以犬噬人、以礼文杀机,此乃权力之伪术也。
是故,灵公之诛盾,非为晋国之公义,实惧盾之逼己;盾之幸存,亦非德之庇佑,乃提弥明以礼法为盾、以血肉为墙。后世所谓"反腐",若徒以"弃人用犬"之术行之——借公器而除异己、假清名以固权柄,则猛獒虽毙,伏甲犹在,不过权力之再分配耳。君子曰:历史之重复,非剧本之旧,乃人心之私恒在;灵公之后,伏甲之变屡见,而提弥明之属渐稀,此祸福之因果也。德义不立于上,则"非礼"之辞终为杀机之饰,后人鉴之,当察其"弃人"与"用犬"之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