尺

chǐ · 昌石切
小篆
共出现在 16 个句子中 · 部首「尺」

字义解释

十寸也。人手卻十分動脈爲寸口。十寸爲尺。尺,所以指尺䂓榘事也。从尸从乙。乙,所識也。周制,寸、尺、咫、尋、常、仞諸度量,皆以人之體爲法。凡尺之屬皆从尺。 部件:乙、尸 段玉裁注 【十寸也。】寸、十分也。禾部曰。十髮爲程。一程爲分。十分爲寸。又曰。律數十二。十二禾秒而當一分。十分而寸。漢志曰。九十分黃鍾之長。一爲一分。十分爲寸。十寸爲尺。十尺爲丈。十丈爲引。而五度審矣。 【人手卻十分動脈爲寸口。】寸部下亦曰。人手卻一寸。動𧖴謂之寸口。鄭注周禮曰。脈之大𠋫要在陽明寸口。疏云。陽明在大拇𢫾本骨之高處與弟二𢫾閒。寸口者、大拇𢫾本高骨後一寸是也。按大拇𢫾本高骨後一寸、許所謂人手卻十分也。卻者、𢇛也。𢇛者、拓也。人手竟又開拓十分得動脈之處、是曰寸口。凡寸之度取象於此。 【十寸爲尺。】十其長是爲尺。 【尺、】逗。 【所㠯𢫾尺規榘事也。】𢫾尺當作𢫾𢇛。聲之誤也。𢫾𢇛猶標目也。用規榘之事。非尺不足以爲程度。尺居中。下可晐寸分。上可包丈引也。漢志曰。寸者、忖也。尺者、蒦也。尺𢇛蒦三字同韵。 【从尸。】主也。 【从乙。】會意。昌石切。古音𡉈五部。古書亦借赤爲之。毛晃曰。宋時案牘如此。 【乙、】逗。 【所識也。】漢武帝讀東方朔上書未盡。輒乙其處。題識之意也。以榘尺記識所度、故從乙。 【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。皆㠯人之體爲法。】寸法人寸口。尺起於寸。咫法中婦人手。尋、八尺也。法人㒳臂之長。常倍尋。或曰。常當作丈。周制、八寸爲尺。十尺爲丈。人長八尺、故曰丈夫。人部曰。仞、伸臂一尋也。是仞尋無二。而此尋仞並舉。疑許主七尺曰仞之說。人部之解出後人改竄。非許原文。說詳人部。
说文解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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菜根谭 · 应酬 · 正文
人人有个大慈悲,维摩屠刽无二心也;处处有种真趣咏,金屋茅舍非两地也。只是欲闭情封,当面错过,便咫尺千里矣。
孟子 · 公孙丑上 · 正文
曰:「文王何可當也?由湯至於武丁,賢聖之君六七作。天下歸殷久矣,久則難變也。武丁朝諸侯有天下,猶運之掌也。紂之去武丁未久也,其故家遺俗,流風善政,猶有存者;又有微子、微仲、王子比干、箕子、膠鬲皆賢人也,相與輔相之,故久而後失之也。尺地莫非其有也,一民莫非其臣也,然而文王猶方百里起,是以難也。齊人有言曰:『雖有智慧,不如乘勢;雖有鎡基,不如待時。』
孟子 · 滕文公上 · 正文
「從許子之道,則市賈不貳,國中無偽。雖使五尺之童適市,莫之或欺。布帛長短同,則賈相若;麻縷絲絮輕重同,則賈相若;五穀多寡同,則賈相若;屨大小同,則賈相若。」曰:「夫物之不齊,物之情也;或相倍蓰,或相什伯,或相千萬。子比而同之,是亂天下也。巨屨小屨同賈,人豈為之哉?從許子之道,相率而為偽者也,惡能治國家?」
孟子 · 滕文公下 · 正文
陳代曰:「不見諸侯,宜若小然;今一見之,大則以王,小則以霸。且志曰:『枉尺而直尋』,宜若可為也。」
孟子 · 滕文公下 · 正文
孟子曰:「昔齊景公田,招虞人以旌,不至,將殺之。志士不忘在溝壑,勇士不忘喪其元。孔子奚取焉?取非其招不往也,如不待其招而往,何哉?且夫枉尺而直尋者,以利言也。如以利,則枉尋直尺而利,亦可為與?昔者趙簡子使王良與嬖奚乘,終日而不獲一禽。嬖奚反命曰:『天下之賤工也。』或以告王良。良曰:『請復之。』彊而後可,一朝而獲十禽。嬖奚反命曰:『天下之良工也。』簡子曰:『我使掌與女乘。』謂王良。良不可,曰:『吾為之範我馳驅,終日不獲一;為之詭遇,一朝而獲十。《詩》云:「不失其馳,舍矢如破。」我不貫與小人乘,請辭。』御者且羞與射者比。比而得禽獸,雖若丘陵,弗為也。如枉道而從彼,何也?且子過矣,枉己者,未有能直人者也。」
孟子 · 滕文公下 · 正文
孟子曰:「昔齊景公田,招虞人以旌,不至,將殺之。志士不忘在溝壑,勇士不忘喪其元。孔子奚取焉?取非其招不往也,如不待其招而往,何哉?且夫枉尺而直尋者,以利言也。如以利,則枉尋直尺而利,亦可為與?昔者趙簡子使王良與嬖奚乘,終日而不獲一禽。嬖奚反命曰:『天下之賤工也。』或以告王良。良曰:『請復之。』彊而後可,一朝而獲十禽。嬖奚反命曰:『天下之良工也。』簡子曰:『我使掌與女乘。』謂王良。良不可,曰:『吾為之範我馳驅,終日不獲一;為之詭遇,一朝而獲十。《詩》云:「不失其馳,舍矢如破。」我不貫與小人乘,請辭。』御者且羞與射者比。比而得禽獸,雖若丘陵,弗為也。如枉道而從彼,何也?且子過矣,枉己者,未有能直人者也。」
论语 · 泰伯 · 正文
曾子曰:「可以託六尺之孤,可以寄百里之命,臨大節而不可奪也。君子人與?君子人也。」
菜根谭 · 概论 · 正文
夜眠八尺,日啖二升,何须百般计较;书读五车,才分八斗,未闻一日清闲。
孟子 · 告子上 · 正文
孟子曰:「人之於身也,兼所愛。兼所愛,則兼所養也。無尺寸之膚不愛焉,則無尺寸之膚不養也。所以考其善不善者,豈有他哉?於己取之而已矣。體有貴賤,有小大。無以小害大,無以賤害貴。養其小者為小人,養其大者為大人。今有場師,舍其梧檟,養其樲棘,則為賤場師焉。養其一指而失其肩背,而不知也,則為狼疾人也。飲食之人,則人賤之矣,為其養小以失大也。飲食之人無有失也,則口腹豈適為尺寸之膚哉?」
孟子 · 告子上 · 正文
孟子曰:「人之於身也,兼所愛。兼所愛,則兼所養也。無尺寸之膚不愛焉,則無尺寸之膚不養也。所以考其善不善者,豈有他哉?於己取之而已矣。體有貴賤,有小大。無以小害大,無以賤害貴。養其小者為小人,養其大者為大人。今有場師,舍其梧檟,養其樲棘,則為賤場師焉。養其一指而失其肩背,而不知也,則為狼疾人也。飲食之人,則人賤之矣,為其養小以失大也。飲食之人無有失也,則口腹豈適為尺寸之膚哉?」
孟子 · 告子上 · 正文
孟子曰:「人之於身也,兼所愛。兼所愛,則兼所養也。無尺寸之膚不愛焉,則無尺寸之膚不養也。所以考其善不善者,豈有他哉?於己取之而已矣。體有貴賤,有小大。無以小害大,無以賤害貴。養其小者為小人,養其大者為大人。今有場師,舍其梧檟,養其樲棘,則為賤場師焉。養其一指而失其肩背,而不知也,則為狼疾人也。飲食之人,則人賤之矣,為其養小以失大也。飲食之人無有失也,則口腹豈適為尺寸之膚哉?」
孟子 · 告子下 · 正文
「交聞文王十尺,湯九尺,今交九尺四寸以長,食粟而已,如何則可?」
孟子 · 告子下 · 正文
「交聞文王十尺,湯九尺,今交九尺四寸以長,食粟而已,如何則可?」
孟子 · 告子下 · 正文
「交聞文王十尺,湯九尺,今交九尺四寸以長,食粟而已,如何則可?」
孟子 · 尽心下 · 正文
孟子曰:「說大人,則藐之,勿視其巍巍然。堂高數仞,榱題數尺,我得志弗為也;食前方丈,侍妾數百人,我得志弗為也;般樂飲酒,驅騁田獵,後車千乘,我得志弗為也。在彼者,皆我所不為也;在我者,皆古之制也,吾何畏彼哉?」
道德经 · 第69章 · 正文
用兵有言:吾不敢為主,而為客;不敢進寸,而退尺。是謂行無行;攘無臂;扔無敵;執無兵。禍莫大於輕敵,輕敵幾喪吾寶。故抗兵相加,哀者勝矣。